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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監察院職權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點閱: 861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5.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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