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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二十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 ... 信託契約及財產信託移轉相關文件,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含信託財產申報表), 向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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