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第八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 獻金。 第九條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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