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laws.myw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