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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5489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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