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第二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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