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值得探討者,則為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第6項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 ...
www.rc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