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有擴大飼養規模或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及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但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第八條 畜禽飼養登記證除前條限制規定外,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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