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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人事室96.8.17彙製 原 因 要 件 期 限 申 請 檢 證 育 嬰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 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1年。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侍 親 1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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