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申請須知 一、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1年又15天(家庭因素除外);實際服役 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二、以專長(志工)資格申請者,限選擇與所具條件相符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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