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結婚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 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之雙方。(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可一方辦理)。2.利害關係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且無申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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