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處 林珈芝 壹 . 前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本會依同條第 3 項之授權規定,於 92 年 12 月 15 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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