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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廢食用油為執行機關應回收項目

鑑於近來不肖業者將廢食用油再製為劣質豬油進入食品供應鏈,民眾排出之廢食用油去化受到重視,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將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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