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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 全部法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 (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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