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04 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 4332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100.12.19.訂定)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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