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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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