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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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