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 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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