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 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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