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
ivy5.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