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 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 部銓 審定列 有職系現仍 在職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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