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的修正內容係將條文中的「中國國家標準」用語(總則編第4條、構造編第9條、第183條、第221條)及「國家標準」用語(設備編第29條、構造編第65-1條、第172條、第241條、第504條、第505條、第527條),一併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此舉係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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