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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自行或交由他人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 (以下簡稱獎金)。 第 九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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