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將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規定移列本法規範,並參照高級中學法第五條規定,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立,於各款明定特殊教育學校依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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