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台中(三)字第 九二 一四一四一二號令 壹、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學前教育階段:依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所列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學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科目中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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