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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可否為擔保物

110 第002期 NO.2 地。』,旨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 屬耕地之範園,應無疑義。又同條例第31條 (96年1月10日公布施行)及第33條分別明 定『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 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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