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九條【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 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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