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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第二編 第二章 買賣 2-31 以儘速確定買賣交易之完成。最高法院之所以有如此見解,應係舊法第 三百六十五條期間過短,既然現在條文已經修改,則最高法院亦應變更 其見解為宜。 在此,筆者再把先前畫的瑕疵存在時點圖於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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