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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 Yahoo!奇摩知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xx年x月xx日為緩起訴處分(xx年度偵字第xxxx號)。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看不懂該處分書的意思為何?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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