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受雇者,公務機關的「約聘僱」、「臨時人員」卻不適用勞基法,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勞委會之行政解釋僅將技工、工友、駕駛、國會助理列為適用勞基法人員,其餘公務機關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竟全數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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