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2.5.28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所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區分工程力學、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與施工管理等學程,每學程每學科(含實習及實驗科目)至多採計四學分,合計達三十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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