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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92.5.28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所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區分工程力學、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與施工管理等學程,每學程每學科(含實習及實驗科目)至多採計四學分,合計達三十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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