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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十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第十一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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