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第30條 雇主對於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負荷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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