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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