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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用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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