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 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1)營利事業之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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