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 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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