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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4 除。 第五條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 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 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 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 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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