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 ...

2009年11月2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blog.udn.com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