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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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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 ...
2009年11月2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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