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轉載資料來源:財政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11.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欲認列報廢損失,應有「報廢事實」始得認列。

www.epza.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