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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