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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 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7日公證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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