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據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9日勞安1字第0950043836號函解釋,曾取得「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之結業證書者,得充任「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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