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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概況

行政會委員的任期為五年,但不得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而從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中委任的委員的任期則與其本身的任期相同(第 1/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 行政會會議由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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