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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 澳門基本法全文

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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