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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

京都議定書 (1997)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約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附件一締約方應使其受管制溫室氣體人為總排放量於 2008-2012 年 (第一承諾期) 內降低至 1990 年的水準低 5%。各締約方分配削減溫室氣體責任(議定書附件B)參見表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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