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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