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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暨其附表 修正草案―病房、病室與設施

醫 學 倫 理 品 質 繼 續 教 育 專 欄 2.設「職能治療」者,應有獨立之治療空間,其 包括功能訓練室、日常生活訓練室、兒童職能 治療室、副木室,其空間至少應有一百零六平 方公尺。(三 )對照表 三、精神病房之設置標準宜與「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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