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 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 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 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