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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 。2.二年的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 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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